亲爱的布莱恩
当我碰到道路上的一个坑洼时,我正在开车。这使我的脖子发痛,后来我发展为纤维肌痛。我的朋友在冬季行驶时伤了自己,并且由于路面危险,他陷入了系船柱并伤了自己。我们俩都去找同一位律师,他说我很可能有案子,但我的朋友没有。我无法理解其中的区别,您能否向我解释一下?
德斯蒙德
亲爱的戴斯蒙德
1980年《公路法》第41条明确规定,公路当局必须维护高速公路,以确保其合理安全。必须合理合理地预见危险。尽管可以合理预见高速公路上的任何缺陷(无论多么轻微)都可能造成伤害,但这不是测试。在道路上一定存在危险,可以合理地期望当局加以防范。
如果您的坑洞已经存在了一段时间,而市政厅对此根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,那么您可能会提出索赔。他们可能会争辩说,在困难时期预算有限意味着他们无法遵守原本希望达到的标准。理事会必须证明他们已经采取了适当的照顾措施,以确保在所有情况下都确保事故发生的高速公路对交通没有危险。如果这很危险,那么您应该有一个很好的理由,并且在经济衰退时期没有理由争论财务困难。这是由上诉法院确定的。
您的索赔与道路结构有关。但是,您的朋友指责安理会未适当加盐,打碎或除冰和除雪。 《公路法》中规定,当局有责任确保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,确保沿公路的安全通行不会受到冰雪的危害。但是,“合理可行”的定义并不明确,如果突然降雪或水结冰,您的朋友可能会遇到困难。但是,如果他的事故是在主要道路上发生的,那么在您的朋友打滑之前可以并且应该清除冰雪,他可能会提出索赔。
这些都是棘手的情况,如果他受了重伤,我希望看到他更详细地讨论他的案子。
布赖恩·巴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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